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

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026号 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03159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洋坪镇商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775980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龙利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