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026号
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03159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洋坪镇商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775980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龙利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