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525执恢47号
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质保金185244.78元、案件受理费182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4573元,合计211640.78元。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96766元,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14874.78元,该款于2023年6月28日转付给申请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2706元由被执行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至此,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052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