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02民初952号
原告***,女,1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湖北善迁律师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洋坪镇商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荣,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同年5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某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荣、易俊,证人黄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44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523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误工费1578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00元、后期治疗费1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46653.86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在承接宜昌市西陵区既有建筑外立面综合整治工程时,在原告加盟经营的曼天雨女装品牌直营店门口(坐落于西陵区西陵××路83号)搭建脚手架等施工器材。2020年9月11日,原告从经营的门店内外出时,被被告搭建的脚手架绊倒在地。后原告在路边好心人的帮助下,才得以起身并前往医院治疗。因前期保守治疗效果不佳,2020年9月20日,原告进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手术治疗,并于2020年9月30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右尺骨颈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继续治疗,全休三月,不适随诊,一年后无愈合良好,考虑取出内固定。2020年1月25日,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4000元,误工时间为15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间为90日。原告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作为涉案地段房屋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其因施工需要而搭建的脚手架应当符合施工规范,同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但被告所搭建的脚手架横梁与店台阶留有较大缝隙,且存在高度落差,搭建位置明显不合理,又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原告绊倒。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西陵区西陵××路83号,依法属于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判决。
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陈述受伤时间,施工人员未发现受伤情况,***也未提交监控视频证明。2、我公司搭建脚手架符合建筑安全规范,不存在设立警示标志问题,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受伤系自身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过失,其责任在于自身。4、本公司的施工行为系基于公共利益。综上,我公司无过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承租位于西陵区西陵××路83-41号商铺,与品牌女装全国连锁曼天雨宜昌分公司合作,代理销售曼天雨服饰。2019年12月20日,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成立2019年西陵××路既有建筑外立面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部班子的通知,成立西陵××路既有建筑外立面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部。2020年8月,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在西陵××路整治路段包括西陵××路83-41号搭建脚手架,西陵××路83-41号店前第二台阶有一横向钢管固定。同年9月11日,***从经营的门店内外出时,被搭建的脚手架绊倒在地。当天被送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桡骨骨折,进行复位固定。同年9月16日,***找到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姜传荣,陈述受伤经过,要求赔偿。姜传荣表示先治疗,有证据再赔偿。同年9月20日,***因外伤致右腕肿痛畸形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治疗10天。出院诊断为右尺骨颈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治疗,全休三月,不适随诊,一年后如愈合良好,考虑取出内固定。***支付住院医疗费20401.06元,自费7645.83元。出院后支付医疗费42.8元。同年11月,***关闭店面经营。2021年1月25日,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4000元,误工时间为15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间为90日。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不同意赔偿,建议到法院处理,***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时,证人证明***在其门店前摔伤事实,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对残疾赔偿金75202元计算标准及鉴定费无异议,对误工费、护理费等均提出异议,关于后续治疗费,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待其发生后主张。***称住院期间,由丈夫(退休)护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西陵××路既有建筑外立面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部班子的通知、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人证言、照片、当事人陈述、开某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在***经营的店面搭建脚手架,***外出经过脚手架台阶时倒地摔伤属实。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在公共通道上搭建脚手架,横向钢管裸露,未能采取安全措施,对***摔倒受伤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已搭建脚手架施工作业,但其疏忽大意,未谨慎行走,对其伤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承担60%、***承担40%责任。
关于***请求的医药费,经本院核实其自费为7688.63元(含出院后医疗费42.8元)。关于残疾赔偿金75202元及鉴定费2200元,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有法医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10523元(42677元÷365天×90天),有法医鉴定意见书,虽然***之夫有退休费,但不能因为家人护理就免除其赔偿义务,该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500元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支持3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有过失,本院不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其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误工费,***于同年11月关闭店面经营,本院据此酌定误工时间90天,则误工费为1052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7688.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523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误工费10523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111436.63元的60%部分即66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1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82元,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邦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