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55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石板村十四组。
经验者:向正芳。
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远安县洋坪镇商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洪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