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鹰潭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681民初334号
原告:***,男,39岁,汉族,现住贵溪市。
被告:鹰潭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路延伸段63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祖,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鹰潭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悦家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广东星悦家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赔偿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签订《整装家居保修单》,对整装家居承担保修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诉讼维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原告***通过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与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签订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同时与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签订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装修房屋地点: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19号和道华庭7栋2单元1301室。根据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约定:自双方确定进场施工开始160个工作日内完工。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签订《家居整装保修单》。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开始施工,由于管理不当,到2018年9月底才基本完工,严重延期,给原告带来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应按2500元/月房租标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5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5日,原告***(合同称甲方)与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合同称乙方)签订了《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主合同编号:C01707000329,合同约定:一、房屋信息.房屋地点: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19号和道华庭7栋2单元1301室,面积113㎡。二、施工验收标准。三、施工变更。四、施工费用结算.甲方确认并达成购买意向后,由乙方上门量尺寸与甲方确认实测面积。确认实测面积后双方签订本协议,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元,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设计方案交甲方确认。施工综合管理费按整装家居购销合同折前总价款的16%计算,计30374元,此费用与《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价款同步支付给乙方。因工程变更单的增加项目施工管理费,乙方按工程变更单收取。五、工程期限.1、标准工期:本合同签署后,在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工程现场符合施工要求以及整装家居交付乙方后,自双方确定进场施工开始()工作日内完工(按实际工作日为准,节假日除外)。2、施工延期:因甲方变更工程内容导致工程需要延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天数根据工程变更涉及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另甲方需向乙方承担因工程延期的误工费。六、甲方权利、义务.七、乙方权利、义务.八、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约定.1、分阶段验收: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基础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其他约定项目验收。……家居整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完工后由乙方签订工程保修单,由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后乙方对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的水路及电路工程10年内,木制家具5年内,其他产品参照行业标准年限进行有偿维护。验收合格后,甲方与乙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保险期限从房屋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九、安全施工.十、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家居整装工程价款及施工现场管理费的总和)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十五、本合同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7年7月15日,原告***(合同称乙方)与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合同称甲方)签订了《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01707000329。合同约定:一、房屋信息.房屋地点: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19号和道华庭7栋2单元1301室,面积113㎡。二、整装家居内容及标准.整装家居名称:西西米亚就,价款1680元/㎡,总价款189840元。三、整装家居交付时间:本合同签署后,在乙方确认设计方案、支付首期合同款项且工程现场符合施工要求后,自双方确定进场施工开始160工作日内完工(按实际工作日为准,节假日除外)。四、整装家居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整装家居配合施工安装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执行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其他约定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五、价款支付.1、乙方确认并达成购买意向后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0元;乙方在与施工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以及确认施工要求后,将现场测量数据以及施工要求发送给甲方,甲方在上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设计方案交乙方确认,乙方在确认设计方案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金额94920元,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金额94920元。六、甲方权利、义务.七、乙方权利、义务.八、整装家居的保修期限.1、整装家居的保修,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保险期限确定如下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参照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第二、第四条的标准执行。家居整装保修期为2年,完工后由甲方签订《整装家居保修单》,由甲方及施工单位对整装家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后甲方对乙方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的水路及电路工程10年内,木制家具5年内,其他产品参照行业标准年限进行有偿维护。九、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三、本合同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7年7月15日,原告***支付给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整装家居第一期工程款123888元。同年11月4日,原告***支付给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工程结算款919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就房屋装饰装修与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广东星悦家居公司自愿签订的《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是否延误了工期,如有延误工期,时间是多少,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二、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广东星悦家居公司是否应签订《工程保修单》、《整装家居保修单》并对装饰装修工程、整装家居承担保修责任。针对焦点一,理由如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装饰装修工程及整装家居的价款,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广东星悦家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提供整装家居,《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确定了自双方确定进场施工开始160工作日内完工(按实际工作日为准,节假日除外)的期限,而《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对工程期限的约定为“自双方确定进场施工开始()工作日内完工(按实际工作日为准,节假日除外)”,即工程期限处是空白的,既没有明确的工程期限,原告***也没有提供与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就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办理房屋交接的相关凭证,且合同条款关于延期的责任承担内容也是空白的,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存在延误工期及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赔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焦点二,理由如下:原告***根据《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家居整装工程及家居整装保修期均为2年,完工后由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广东星悦家居公司签订《工程保修单》、《整装家居保修单》,由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对装饰装修工程、整装家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后对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的水路及电路工程10年内,木制家具5年内,其他产品参照行业标准年限进行有偿维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签订《整装家居保修单》,对整装家居承担保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是,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讼争的整装家居存在需要保修的情形,可待讼争的整装家居需要保修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鹰潭美星装饰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赔偿金2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广东星悦家居公司签订《整装家居保修单》,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整装家居承担保修责任的请求,可待讼争的整装家居需要保修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所有的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19号和道华庭7栋2单元1301室房屋装饰装修的整装家居按照合同约定签订《整装家居保修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鹰潭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罡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