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财保10号之二
申请人: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谢作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恒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恒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浙0381财保10号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瑞安市恒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账户(账号:X)中的存款以728150元为限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瑞安市恒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账户(账号:X)中的存款以728150元为限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