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某某、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26民初1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地址:宜黄县凤冈镇学前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86284282-6。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住宜黄县。。
被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36195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抚州市宜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诉被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以“被告已向我行承诺立即还清全部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21元,依法减半收取508.6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