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2307号
原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法定代表人:谢作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恒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恒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黄县瑞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