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2执48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8号6层。
被执行人: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大史家村南。
本院在执行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