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