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1590号
原告: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超滤公司)与被告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滤环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联合超滤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合超滤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