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1590号 原告: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超滤公司)与被告西安超滤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滤环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联合超滤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合超滤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