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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六峰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楼*楼。 原审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号。 上诉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8)豫1221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三种合同关系,不应同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曾被河南省人民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应一事不再理。本案中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