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1执保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5896244T。
法定代表人:*小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20847519。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申请人:东胜区****配件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佳泰A区北门小区底商,注册号:152701600246855。
业主:***,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配件销售部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胜区****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赣0921民初22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胜区****配件销售部及东胜区****配件销售部业主***110万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东胜区****配件销售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赣0921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东胜区****配件销售部、***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