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1民初145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758962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赣0921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11日江西省银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现本院依职权解除本案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