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81民初897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黄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816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份,原告为第二被告承包的山东省章丘市黄河乡等三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打井配套(二标段)提供材料。2013年4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523600元,并由第一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材料款342000元,余款1816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未出庭答辩、质证。
当事人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了原山东省章丘市黄河乡等三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打井配套供电管道工程(黄河片)二标段,该工程的具体施工负责人为***。合同工期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为该工程运送电缆及低压PE管等材料。2013年4月26日,***为***出具欠条,证实欠材料款523600元。书具欠条后,***向***支付342000元。余款1816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相关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交付货物与***联系,同样,结算款项及支付款项亦系***与***联系,因此***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材料的合同关系。至于***与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具体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曹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18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19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