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2021)赣1003民初3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5.94244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2年6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截止2022年6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5.942442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5.942442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03执10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潘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