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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3民初3267号
原告: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东乡区人,住抚州市。
被告:江西东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府前路23号(区老干部活动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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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东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东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晨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东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