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1386号之三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大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57296J。
法定代表人:熊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茜,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饶强保,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强保、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0)赣0121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饶强保、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24,74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饶强保、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诚盎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饶强保、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价值1,324,740.4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