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自然资源局与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821)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0430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机构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系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系该局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6月9日作出淳自然资罚字〔2019〕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淳化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以经其自查,认为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2035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方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贠***
附:本案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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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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