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30民初40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固贤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城关镇辛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0MA6XMFL8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2年5月26日以被告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务全额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