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02民初2255号
原告:庆阳旺欣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胡同赵村左畔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城关镇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庆阳旺欣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旺欣合作社)诉被告淳化天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淳化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应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冷库内,处于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被告住所地亦为该地,依法应由淳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为咸阳市淳化县,按照地域管辖原则,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9297元,退付原告庆阳旺欣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