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2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 1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车牌号为鲁 和车牌号为鲁 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