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1民初4493号
原告:赣州金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1号楼5A01室。
法定代表人:钟鑫,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剑,****(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西玉成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原告赣州金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金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金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顺生负担(已当庭付清)。
审判员谢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高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