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057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亚之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65元,财产保全费1394.82元,诉讼费用合计329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