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4616号
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B区4号地之二(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94743465M。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南阁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5JJL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领业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8630.02元及违约金15960.85元(违约金计算如下:以288630.0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的违约金为2373.18元;以188630.02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的违约金为4575.33元;以168630.02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9012.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领业公司签订了《工业型材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原料及加工,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当月货款,次月10日前对账并于30日前结清货款),若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款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延付违约金。若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及办案差旅费等)。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供货12537KG,合计金额为293491元。2021年12月12日,经过双方核算重量,货物重量为12089KG,金额为286630.19元,冲减金额为6860.98元。2021年12月14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288630.02元。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2万元。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在《对账函》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8630.02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领业公司辩称,原告未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测试报告或材质证书,也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有证据证明其产品满足GB/T5237-2017国标,存在违约。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予支付剩余货款,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被告未付货款应为131630.02元,被告同意支付上述货款的前提是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测试报告、材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明显过高,存在虚假制造律师费的可能性,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广源公司、领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双方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广源公司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2021年12月14日,原、被告在对账单上备注:“双方协商同意,模具费2000元冲减。”2022年4月29日、同年5月25日,领业公司另行向广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2万元。广源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万元。
本院认为,领业公司与广源公司经合议,约定领业公司向广源公司购买铝型材等产品,广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应领业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但领业公司接受货物后,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在对账单上确认模具费2000元在货款中冲减,广源公司主张因领业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故不予冲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领业公司至今尚欠货款131630.02元。广源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本院根据领业公司的违约时间、广源公司因领业公司违约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确定从领业公司逾期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计算领业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①以286630.02元(288630.02元-2000元模具费)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为953元(286630.02元×3.8%×1.5倍÷360天/年×21天);②以186630.0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为1726元(186630.02元×3.7%×1.5倍÷360天/年×60天);③以166630.02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2日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为1002元(166630.02元×3.7%×1.5倍÷360天/年×39天);④以151630.02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30日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为608元(151630.02元×3.7%×1.5倍÷360天/年×26天);上述违约金合计4289元。2022年5月26日至领业公司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31630.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广源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产品测试报告、材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并非是付款的前提条件,且领业公司也未提证据证明广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领业公司主张广源公司违约在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领业公司与广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及办案差旅费等)。现广源公司因领业公司逾期付款导致本案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2万元,且诉请金额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广源公司诉请领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领业公司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31630.0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的违约金为4289元,2022年5月26日至领业公司实际清偿之日,以131630.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84元、保全费1543元,合计3727元,由被告东莞市领业建筑幕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840元,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淑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