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02民初5733号
原告:北海荆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32号之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MRT3J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海汇华缘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138号万汇海珍城三楼A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Q84CK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海荆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汇华缘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海荆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海汇华缘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荆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