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2292号 原告:***。 被告: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约45岁,(文登市地基公司)。 被告:***,约40岁,(文登市地基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告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