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成众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成众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大辅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0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成众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N7938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87号现代大厦内4019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大辅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158488),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聚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成众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辅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89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28595.40元,执行费为482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0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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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