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赋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赋隆地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5148-0),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34803-1),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现应付申请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2834.8元、案件受理费2165.2元,合计25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巨大,暂不具备执行能力,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丽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