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赋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财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8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财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闸南新村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财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赋隆地热采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衡水财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刘自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回广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