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乡之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君贡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8民初4500号
原告:沧州市君贡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区永济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梦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李高庄村。
被告:天津市东乡之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李高庄村东100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项目四期第一层编号1F-11.1F-12商铺。
负责人:高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君贡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贡军粮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乡之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南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贡军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梦婷、张圆圆,被告平安南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东乡之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贡军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24000元、评估费5000元、施救费6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6日15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津C×××××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团唐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王公路交口西侧时,撞孙贵文驾驶停放的冀J×××××号小型客车,致双方车损、孙贵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邱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经法院委托鉴定车辆损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请求判令如上所请。
平安南开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因本次事故其承保车辆超载,应免赔10%,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过高,且未实际维修,施救费没有提交票据,没有证据证明产生该损失,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过高。
***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天津市东乡之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6日15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津C×××××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团唐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王公路交口西侧时,撞孙贵文驾驶停放的冀J×××××号小型客车,致双方车损、孙贵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邱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天津市东乡之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南开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原告申请对冀J×××××号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中同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为24000元(已扣残值),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平安南开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车损系经其申请通过本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且已提交维修费发票和明细佐证实际损失的发生,被告抗辩车辆损失过高,未提交证据,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车损24000元予以确认。被告抗辩***所驾车辆超载应免赔10%,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评估费系对案涉车辆损失程度及金额进行确认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故原告诉请评估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施救费600元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损失确认为:车辆损失24000元、评估费5000元,以上合计29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沧州市君贡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沧州市君贡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27000元。
三、驳回原告沧州市君贡军粮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