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261号
申请人:江***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901号B座11楼1110,1112室-GYY0019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海湖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申请人江***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