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3465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毕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倩,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街**号**座**室div>
法定代表人:王尚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刚,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