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6执67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602。
法定代表人:毕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116民初47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0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他等值财产(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