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16执6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602。
法定代表人:毕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开发区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0116民初47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车牌号:*******),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均于2022年8月10日届满。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