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海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海电梯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6民初30号
原告:***,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子关系),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薄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津海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津塘路**内**楼1门1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海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