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1执2515号之二
申请人: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65.8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4159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