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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A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06M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8号**大厦7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LCM27。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源路南9幢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47405401E。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