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市黎明南路879号。
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
本院在执行**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681.15元;二、原告与被告**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顶协议有效,如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前无法办理抵顶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抵顶房屋的价款490,916元(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0,000元、190,916元);三、如被告**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490,916元中的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可就全部未付价款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关于检测费、逾期付款利息诉权保留,另案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3,670元,由被告**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90元,由原告**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肖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