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26号

原告:**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30031,住所地:**市黎明南路87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刚,**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9H4J5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1508、1509室。

负责人:邢宏博,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6904168M,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楼19层1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邢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2月18日、2月22日其与被告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注册岩土工程师委托协议》、《注册岩土工程师委托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协调聘用注册岩土工程师事宜,原告支付任职报酬(含被告协调劳务费)385,000元。原告支付了约定款项,被告提供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宋广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解聘了宋广的任职,并要求其退还任职报酬270,000元,除劳务费5000元外,被告还私自截留任职报酬110,000元,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任职报酬及劳务费115,000元、支付违约赔偿金385,000元。

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求不合理且事发前后未与其进行沟通协商,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并没有约定,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注册岩土工程师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退还任职报酬及劳务费、支付违约赔偿金,该诉讼请求对应的合同义务是被告为原告介绍符合原告要求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