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6097号
原告:天津渤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29层C-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八一服务社内保罗假日大酒店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渤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6年,双方签订《全自动观察窗清洗系统供货合同》,合同金额17万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53000元,尚有17000元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全自动观察窗清洗系统供货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条款约定有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同意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明确了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选定的仲裁机构具体确定,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基于此,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应交由仲裁裁决解决,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