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倩,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松桃御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松桃御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松桃御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343168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承担诉讼费6198.00元、保全申请费4160.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应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