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8财保112号
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滨江路。
负责人:***,系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天发,系贵州杰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虎渡口。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对被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052220000000358。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