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0872637.68元,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执恢8号案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