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对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8执保176号

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负责人:***,系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天发,系贵州杰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对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0年11月2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有足额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的银行存款5,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