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8执保90号之二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被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供其名下所有位于松桃县蓼皋镇十八滩屠宰场自建房一幢及其父***名下所有位于松桃县蓼皋镇徐家坳XXX号自建房一幢担保,请求解除其与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被保全冻结的账户。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位于松桃县蓼皋镇十八滩屠宰场三楼一底自建房一幢,房屋建筑面积为:479.51㎡,不动产权证号为:黔XX**松桃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查封被申请人的担保人***名下所有位于松桃县蓼皋镇徐家坳XXX号二楼一底自建房一幢,房屋建筑面积为:402.14㎡,不动产权证号为:黔XX**松桃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三、解除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额度冻结、解除其在松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户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元额度冻结;解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账户户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额度冻结、解除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桃县支行账户户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额度冻结(注:因被申请人***在本院未解除其账户之前,自行以该卡遗失为由,更换了新账户户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