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松桃县城滨江花园(房号:C4-4-802、C4-2-1302、C4-5-401、C4-4-1002、C4-1-1502、C4-1-401、C4-4-1701、C4-2-602、C4-1-1401、C4-2-1402、C4-4-402、C4-5-901、C4-4-1601、C4-1-301、C4-2-1101、C4-2-802、C4-1-902、C4-1-801、C4-1-1001、C4-4-702、C4-1-1301)共计21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松桃县城滨江花园(房号:C4-4-802、C4-2-1302、C4-5-401、C4-4-1002、C4-1-1502、C4-1-401、C4-4-1701、C4-2-602、C4-1-1401、C4-2-1402、C4-4-402、C4-5-901、C4-4-1601、C4-1-301、C4-2-1101、C4-2-802、C4-1-902、C4-1-801、C4-1-1001、C4-4-702、C4-1-1301)共计21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