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8执保90号之一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内存款8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628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与宋风俊共有的蓼皋北路诚信宾馆经过政府拆迁,在松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享有2019年9月6日之后的过渡费未发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松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享有的2019年9月6日之后的过渡费。(具体金额以松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最终计算为准)。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