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8执保90号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内存款8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黔0628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但不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铜仁北关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356.85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邮政银行松桃县景山大道营业所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421.30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328.08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松江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969.75元)、冻结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16493.00元。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8.39元)、额度冻结其在松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682.78元)。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892.07元)、额度冻结其在松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门分社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0026.01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3987.41)、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20840.46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036.16元)、额度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松桃县支行账户62179970500********的存款8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60696.06元)、冻结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7021.00元、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893.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