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8执保90号之三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卓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院作出(2021)黔0628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通源商汇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所有位于松桃县蓼皋镇十八滩屠宰场三楼一底自建房一幢的查封,房屋建筑面积为:479.51㎡,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解除被申请人的担保人***名下所有位于松桃县蓼皋镇徐家坳141号二楼一底自建房一幢的查封,房屋建筑面积为:402.14㎡,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解除被申请人***在松桃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享有的2019年9月6日之后过渡费的冻结。
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铜仁北关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中国邮政银行松桃县景山大道营业所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松江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6493.00元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松桃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松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门分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存款8500000.00元的额度冻结、解除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7021.00元、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89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岗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